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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表单位: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发表时间:2011-02-24   

    

佛建科〔20112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粤建科字〔200897号)、《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科字〔20059号)以及市政府下发的《佛山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为推广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应用,限制直至禁止高耗能、落后淘汰、易燃有毒的建筑材料使用,促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确保工程质量,我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工程使用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切实把好工程使用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质量关。近期检查发现,不少建筑工程违规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进场节能材料无出厂合格证明、无节能检测报告、未按照规定进行复检;违规使用非新型墙体材料替代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严重影响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力度以及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为此,各区和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将加强我市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节能工作重点来抓,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以及实现施工阶段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100%目标。

二、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文件要求以及本地气候、资源条件,定期组织审查并发布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推广、限制、淘汰目录。

201151日起,全市(不含除东平新城外顺德区)实行建筑节能材料和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备案登记制度,工程推广应用经过备案登记的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凡进入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必须进行新型墙体材料备案登记,未经备案登记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在工程推广使用,不能享受有关新型墙体材料政策优惠。

建筑节能材料和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应符合国家、省的产业政策及管理规定,符合相关的产品标准。建筑节能材料包括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两大类,主要有墙体屋顶保温材料及其辅料、节能门窗幕墙,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热水供应等设施相关材料。新型墙体材料主要包括砖类、砌块类、板材类等材料。

三、自发文之日起,在工程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在质量合格和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其生产企业应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一)备案申请

企业办理备案申请时提供以下资料:

1、《佛山市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可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下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材料应用说明书;

4、材料执行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标准只提供标准编号和名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需提供原件;

5、提交申请资料之日前三个月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材料抽检合格报告;

6、具备一定产能规模的证明材料;

7、主要生产原料来源证明材料;

8、市内企业提供所属区建设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市外企业提供所在地级市建设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二)评审公示

市勘察设计协会受市建设主管部门委托,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要求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评审。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市勘察设计协会。评审通过的,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核和抽样检查,符合要求的在网站上(http://www.fsjw.gov.cn)进行公示。

(三)备案登记

1、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并统一向社会公布。

2、经备案登记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企业,应于每年1215日前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一次年度产销统计报表,并在材料登记有效期满前1个月提交备案登记复查资料,经复审和产品出厂抽样检测合格后办理登记延期手续,过期不提交复查资料的一年内不予办理登记延期手续。

3、在备案登记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取消其备案登记资格,被取消备案登记的一年内不予办理备案登记申请:

1)市或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对工程使用材料抽查中检查发现不合格的;

2)在工程使用过程中出现材料质量问题,经市或区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检测机构鉴定属于生产企业责任的;

3)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弄虚作假的;

4)未按要求如实报送产销统计报表的;

5)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标准的。

4、其生产企业的生产规模、场所、品种、工艺、设备发生变更的,应重新进行备案登记。

其生产企业法人、经营者发生变更或终止经营的,应及时告知市建设主管部门。

四、工程各有关责任主体要严格履行责任和义务,确保工程使用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范标准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

设计单位不应设计使用不符合规范标准、易燃有毒以及明令淘汰限制的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在图纸上标明所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品种、规格、性能指标和施工技术要求。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规程、标准进行严格审查。对设计不按照规定标明新型墙体材料或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明令淘汰限制建筑节能材料的工程设计项目,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对涉及建筑节能内容的设计变更,应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审查,并重新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工地的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进行查验,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材料抽样检测,不符合标准和施工图设计要求的,不得进场使用;对进场使用的合格材料,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要组织对进场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见证取样,签字验收;未经备案登记的新型墙体材料,监理工程师不得签字同意使用;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不得在工程上使用。严格执行监理旁站制度,杜绝施工人员不按规程施工以及偷工减料现象发生。

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测,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发出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五、加强监督检查和验收备案管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对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工程使用情况严格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或未经备案登记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工程,应当责令工程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问题严重的应予以通报批评并向社会曝光;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